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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
http://ms.dbw.cn 2009-05-08 13:58 东北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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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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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隋洪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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