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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联合管控黄标车 共查处41台
http://ms.dbw.cn   2016-08-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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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4日讯(王亮亮记者王忠岩葛金鑫)近期,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哈尔滨环保局联合执法,对哈尔滨市区四环内和平房、呼兰、阿城部分涉及路段全天候巡控,一经发现“黄标车”立即取缔。仅在4日整治中,哈市市区内就查处黄标车41台。

  交警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

 

  4日9时许,记者随南岗交警大队民警张利民在文昌桥李范五花园附近整治黄标车。在巡查过程中,交警在此路段共查处黄标车两台。其中,一台为车厢上印有都乐搬家公司字样的黑AJ6588箱式货车,一台为黑E50701(黄牌)号危险品运输车,两车都是明显粘贴黄色环保标志的“黄标车”。交警依法对两车均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

  在哈平路三环桥下,交警动力大队民警一上午通过细致摸排共查处了3台“黄标”货车。除吉J22772(黄牌)号车辆因驾驶人不知道限行规定,也未注意限行标志被处罚外,另两台本地车辆黑A36369(黄牌)大型货车及黑AMF348号小型货车均属于明知故犯。其中大货车驾驶人表示家住四环外,闯限行主要是为了抄近道。小货车驾驶人则表示,车辆是去年买的二手车,开始还不是黄标车,今年刚变的,为了跑运输才不得不进入四环,今年已被处罚多次。

  四项措施从严管控提示驾驶人别心存侥幸

  据交警部门介绍,为了最大限度查处“黄标车”违法上道,目前交警部门主要采取四项措施。一是通过岗上民警或是巡逻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注意发现粘贴有黄色环保贴的车辆并及时取缔。二是对涉嫌为“黄标车”的可疑车辆重点检查环保标志内容信息,核对真伪,并将违法车辆移交环保部门,防止个别“黄标车”为达到违法上道的目的粘贴“绿贴”驶入限行区域。三是与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照各自职能对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驾驶人及车主的违法成本。四是在对违法上道“黄标车”处罚的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及政策普及工作,避免其再次违法上道。同时对停车场、小区内长期停放的破旧车辆进行排查,对“黄标车”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使其选择及时淘汰“黄标车”。

  详解“黄标车”:

  1、“黄标车”的定义及危害?

  所谓“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这些早年前就已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因为尾气排放标准低,环保部门对其发放环保标志为黄色,故称黄标车。黄标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十至二十倍,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限行区域主要是那些范围?

  (一)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松北区:绕城高速(即四环路)围合区域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

  (二)平房区:哈五公路、南城十二路、102国道、学府东路、征仪路和松花路围合区域内道路。

  (三)呼兰区:兰河大街、建国路、北大街、222国道(至哈绥高速入口)、胜利街、新胜路、新民街、东府路、师专路、建设路、哈肇公路、造纸路和萧红大道围合区域内道路,以及利民开发区内的利民大道、北京路、南京路、呼兰大道、学院路。

  (四)阿城区:解放大街、金澜路、金都大街、会宁路、上京大道和金龙路围合区域内道路。

  (五)哈尔滨市管辖的尚志、双城、宾县、方正、依兰、巴彦、五常、木兰、延寿、通河十个县市的主城区域。

  3、部分黄标车车主认为自驾车辆属于黄标车,无法在四环等限行区域内通行,认为尾气检了也没用,这样想对吗?

  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同时对于违法上道的车辆,环保、交警两部门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此外,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两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500元罚款;

  (三)三次以上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且连续三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将会被强制报废。

  4、个别驾驶人不愿贴环保贴或是为了不让别人发现自己是黄标车不粘贴环保贴,对未粘贴环保贴的车辆如何处罚?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第二项,监督抽检的机动车无合格标志的,处以300元罚款;

  5、部分黄标车为了逃避处罚,转借、伪造环保贴,如何处罚?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合格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6、对改装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如果处罚?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交警部门也可对其违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编辑: 葛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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