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日讯(记者张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方便百姓出行,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哪些规定?是否放开汽车租赁市场?对营运车辆新增了哪些要求?今天上午,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就市民们对《条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如何将“互联网+”融入道路运输管理?
答: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货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此外,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
问:无公交车的地区如何开通公交线路?
答: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
问:是否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市场?
答: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制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条例》规定,从事八座以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问:公交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如何处罚?
答:对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未按确定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未在相关公交站点、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问:如何获得公交道路运输经营权?
答: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权,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保障合理有序竞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问:对农村客运采取哪些支持政策?
答:《条例》规定,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公交企业将获得哪些政策补贴?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问:如何发展现代货物运输方式?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
问:如何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诚信经营?
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