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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女士买二手房糊涂签合同为卖方付了千元税 | |||||||||||||||||||||
http://ms.dbw.cn 2009-06-09 10:07 东北网-新晚报 原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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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9日讯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与哈尔滨嘉诚中介签约购置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需为卖方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张女士认为中介事先并没有告知交费详情,让她有被忽悠的感觉。 据张女士讲,前段时间她在嘉诚中介选房时,看中了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一套20多平米的二手房,并以12.6万元成交。在双方交易时,中介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请张女士签字,并告知买房时产生的费用由她个人承担。张女士在浏览税费一栏中看到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种,中介人员表示这些只是合同的形式,真正存在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张女士认为买方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领房产证前夕,张女士得知,若该房产权证在5年以内交易过,需缴纳评估价1%的个人所得税,她便和中介人员一起来到交费地点,经查证5年期限刚过,可免去这笔税费,但因卖方名下有两套房产,仍需缴纳这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为对方纳税,但中介人员表示合同上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这笔款项由买方负责。在中介人员和卖方求证确有两套房产后,张女士只好为此埋单,但她觉得签约时中介没有解释这项税费的细则和由来,有刻意隐瞒的嫌疑。 嘉诚中介张经理表示,中介作为交易平台没有义务为顾客解释法律常识,而签约时张女士也没有提出过多疑问,中介就会认为她同意各项条款。对此,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个税应由卖方承担,若双方做了特殊约定,也可由买房支付,张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商议后的结果。张女士应事先了解各项费用的细则,因为一旦签字,就代表她认同以上条款,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律师建议市民在签买房合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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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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