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部“老人机”不满意就给退货
2014年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通过媒介看到一则“老人机”广告,广告称:史上功能最全的老人机,售价498元。看到广告后便拔打了免费送货电话购买了一部,购买后发现该款机从外观到内置都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并觉得与同款式的其他机器相比价格也贵了,要求经营者退货。经市消协调查,经营者认为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应退货。后通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点评: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此案也是新消法实施后哈市消协处理的第一起无因退货投诉案件。
虚假宣传欺诈“退一赔三”
2013年11月,消费者武女士通过媒介购买了一对纪念表,价值498元,因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相差甚远,与经营者协商退货遭拒。2014年3月15日,武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要求经营者按新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赔偿。经查,经营者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通过多次调解,经营者给予武女士退货,并三倍赔偿共计1992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投诉。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此案也是新消法实施后,哈市消协处理的第一起因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消费投诉案件。
舒适款轿车不”舒适” 质量问题频现
2014年7月22日,消费者汪先生在哈尔滨一汽大众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型为高尔夫7、1.4T自动舒适款轿车。12月初在行驶2000多公里时,车辆起步和低速行驶时双后轮有异响,先后找到两家售后维修中心,一家答复:胶圈因温度低复原慢造成摩擦,属正常现象。另一家答复:刹车有凸点,只能磨合。12月22日下午,车辆突然打不着火,经森华售后检测为排气管被冻。哈市消协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车辆检测,找到故障原因后再行处理。目前,经营者已为消费者更换车辆后轮刹车片,正在试用过程中,其它问题正在处理中。
点评:近年来,汽车商品消费投诉逐渐从销售环节投诉转向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尤其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有的售后服务未能尽职尽责、高效率地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往往采取拖延手段回应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通往维权的道路上步履艰难,无法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
教育培训不靠谱“ 保过班”没过
2013年12月20日,消费者耿女士在哈尔滨博思智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名参加“人力管理一级职称”培训班,培训费6000元。耿女士询问后得知该公司这种培训班就是通常说的“保过班”,并且该公司承诺“二次考试如通不过退还全部费用”。2014年5月,耿女士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经与该公司联系耿女士同意补考,可耿女士直到开考也没收到准考证,后来得知公司根本就没有为她办理补考报名手续。由于该公司迟迟不予退费,耿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经调查,耿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最后经营者为耿女士退还培训费6000元。
点评:目前有关职业、职称培训教育、少儿兴趣培训等消费纠纷投诉呈上升趋势,主要问题就是教育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签订的义务履行,只管收费不问效果,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使消费者花冤枉钱、走冤枉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蜂蜜无生产日期 超市十倍赔偿
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陈女士在道里区友谊路沃尔玛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瓶身、瓶盖等显著位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找到经营者要求其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但经营者态度蛮横不予解决。12月30日,陈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经查,该瓶蜂蜜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十倍赔偿共计297元。
点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商品的行为应属欺诈行为,按新消法规定对经营者应适用“欺诈行为赔偿”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