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2日讯男子出资与别人合伙开设赌博游戏厅,刚刚经营了3个月,就被警方查获。三个人因分工、所分利润不同,分别获得了不同的刑罚。
7月1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
事件:合伙开游戏厅揽财
赵某、王某、李某三人是朋友关系,平时经常在一起玩,为了能挣到更多的钱,他们商议做点生意,但正规的生意来钱太慢,他们想来想去,决定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厅。
几人商定,由赵某出资,负责购买游戏机、租赁房屋、管账、分成及给服务生开工资。王某负责每天早上和服务生对账、结账并将账目报送赵某。李某负责联系招揽赌博人员。
分成比例为赵某60%、王某30%、李某10%。
很快,他们在高新区租了一处地下车库,作为赌博场所。赵某在哈尔滨的一个市场,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台博彩性游戏机,同时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雇佣了刘某某等两名服务生,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收钱”、“退分”等服务。
2015年10月初,赌博游戏厅正式营业,生意做得如火如荼,每月的收入都十分可观。
开业3个月后,有人举报该场所从事赌博活动,警方接警后,经过蹲守,于今年1月份,将赵某、王某、李某抓获。扣押案发当日赌资人民币9600元。
经审讯,三人交代了从事违法赌博的事实。
判决:分配不同获刑不等
7月1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厅,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因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均系被告人赵某租赁、购买,非法所得分配上,被告人赵某占有较大的比例,故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被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王某、李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已扣押赌资人民币9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赌博机11台予以没收。
针对本案,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本罪就成立,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