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拟立法管控排污 征求市民意见 没有排污证 最高罚款10万
作者: 来源: 生活报 频道主编: 葛金鑫 2016-03-22 10:45:45

  本报讯(记者仲亮)为了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哈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于本条例,同时,哈市拟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条例》拟规定,排放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将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由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由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按照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每五年核定一次。

  现有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等情况,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核定总量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和行业总量,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总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拟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正式生产(无试生产的)前三十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4、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环境功能区调整的;其他依法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四种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按许可证排污最高罚10万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总量控制完成情况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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