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回复】供热温度不达标 如何申请测温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频道主编: 彭佳丽 2015-12-04 14:20:31

  东北网12月4日讯 近日,有网友向东北网反映,称是由哈投供热公司供暖的用户,因家中供暖温度不达申请测温,但在此过程中遇到问题,南岗区供热办和哈投供热公司说法不一,且测温记录表并没有给用户留存一份。

  对此,哈尔滨供热办回复称,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供热单位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用户室温达标,供热单位采取改进措施用户室温达标后,供热单位应当复测。首测测温至复测期间为供热质量不达标的天数。供热单位测温记录应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将测温记录提供给住户,作为室温不达标的退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