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林业局通报“7.11”事件:交警无暴力执法行为
作者: 孙晓锐 郎艾迪 来源: 东北网 频道主编: 彭佳丽 2015-08-07 09:01:20

  东北网8月6日讯 (记者孙晓锐 郎艾迪) 近日,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交警大队交警贾民、黄磊、徐贵财,协警兰涛在取缔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时,驾警车尾随追赶违规摩托车驾驶员夏占飞。事发后,夏占飞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家属质疑执勤交警可能存在殴打当事人等行为。8月6日,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通过东北网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同时公布执勤交警用视频记录仪记录的现场录像。

  根据交警大队涉事人员的调查取证笔录、目击证人证言、民警执法记录仪数据,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还原了事发情景——7月11日早6点左右,当事人夏占飞驾驶摩托车去西山坟营地帮其亲属修坟,徐贵财等执法人员发现夏占飞未戴头盔、无牌照、闯红灯等现象后,便尾随该摩托车前行。摩托车在经过绥阳林业局医院后,在医院南侧第一个道口右转,执法车亦尾随转弯跟进。进入土道后因路况不佳,执法车速度只能达到10到20千米/小时,低于摩托车速度。违规摩托车行至原森警大队办公楼东侧去往山上的路口时险些摔倒,右转向山上骑行,后进入路边的角瓜地里。因无法行驶,驾驶员夏占飞弃车转身向山下方向跑,经过警车后十多米,自己摔倒在土路旁。此时执法警车上的四名交警先后下车,交警黄磊于6时5分打开了执法记录仪。此时发现,违规摩托车驾驶员夏占飞躺坐在土路旁。交警徐贵财询问夏占飞是否有驾驶证,夏占飞没有回答。交警徐贵财要求夏占飞上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夏占飞说他没有责任,如果你们把我逮进去,我出了事你们事就大了。后夏占飞说自己不舒服走不了路,难受。交警贾民对其说,我们没有拥你,没有打你,是你自己摔倒的,夏某没有回应。交警徐贵财说不舒服就拉你去医院检查,约6时14分,交警贾民和兰涛试图将夏某扶起架到车上,被夏某拒绝并躺到地上。执法交警认为夏占飞是在装病,想逃避违章处罚。期间夏某不断地捏自己的手、揉胳膊和腿,并脱了鞋和袜子搓脚心。6时18分,崔新德、柏伟、崔乐德三人先后从山上砌坟现场到达,三人称是夏占飞找来为其亲戚砌坟的工人,并应夏某的请求给其亲属打了电话。6时23分,交警徐贵财给夏某穿上鞋,并由贾民和兰涛再次将其搀扶到执法车上准备开车去医院。6时25分,夏占飞的亲戚东宁交警大队绥阳五中队交警郑波(系夏某姐夫)赶到现场,郑波和执法交警经过简单交流后,双方商定将夏某送到绥阳林业医院检查。在赶往医院途中,民警贾民向绥阳林业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明举进行了情况汇报。6时39分,执法车到达绥阳林业局医院,此时张明举已到达医院。夏某开始出现呕吐现象,经CT检查,确诊为脑出血,值班医生建议转院。为了及时救助病人,张明举和副大队长许文涛护送病人到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其办理了入院手续并垫付了住院押金,使得夏占飞顺利实施了开颅手术。

  夏占飞的妻子等亲属曾于7月14日、7月17日、7月21日三次到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就夏占飞突发脑出血一事进行交涉,夏占飞的家属所提要求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夏占飞发病,自己家无钱医治,希望该公安局在经济上进行救助;二是询问公安局如何处理四位涉事人员。针对夏占飞家属提出的要求及夏的家庭经济状况,公安局党委本着人道主义、救人优先的原则,先后为夏占飞垫付医药费共计105720元。对四名涉事民警,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于7月12日做出决定,对他们停止工作接受调查,日前该案件已移交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

  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认为,交警大队贾民、黄磊、徐贵才等4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三点问题:一是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规摩托车进行尾随;二是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及时打开执法记录仪;三是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口头语现象。

  经过认真地调查,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初核得出三点结论:1、交警大队的涉事交警和一名协警没有暴力执法行为,未发现对夏占飞进行殴打;2、在尾随违规摩托车的过程中,执法交警没有鸣警笛、开警灯、喊停等对夏占飞造成精神压力的行为;3、由于夏占飞将摩托车骑行至路边的角瓜地,跨垄沟骑行,土质松软,摩托车无法前行,夏占飞丢弃摩托车往山下跑的过程中摔倒。

  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对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对社会、对媒体、对夏占飞家属公开夏占飞闯红灯视频及执法记录仪数据。二是对夏占飞进行司法病情鉴定。

  下一步,绥阳林业局纪委监察局将结合调查结果、病情鉴定以及夏占飞恢复情况,依据相关的规定,依法认定责任、依纪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所涉及人员一定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针对此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孙鹏律师表示,首先作为执法者的交警执勤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具体来说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交通警察在执法时要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处罚有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作为公民每一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不能以身试法;公民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在遇到交通警察执法时应积极配合,配合执法即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不能采取逃避、对抗等方式对待,公民的理念需从“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转换,不能为了实现个人权利而危及社会安定,应依法履行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

  记者从绥阳林区交警大队了解到,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通知,从2015年4月15日到7月15日,在全省森工林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摩托车、无证驾驶、不戴头盔、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绥阳林区交警大队共查办摩托车违规案件94起,其中无证驾驶92起,酒驾2起。